【侵害配偶權卻不用賠償?時效是最大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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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證侵害配偶權,卻不需要賠償?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情呢?
一名人夫在跟前妻離婚後才發現前妻其實早在離婚前就有跟一個男同事曖昧,更誇張的是,前妻還有跟男同事一起去 旅遊過夜,兩個人的對話紀錄不只親密,還有討論到發生性行為以及要服用避孕藥的情況,而這樣的情況相信大家也都很清楚,就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而法院確實也認為這些行為已經超出一般社交的範疇的,對夫妻的婚姻感情已經造成嚴重的傷害,所以是有對人夫造成傷害的,侵害配偶權的成立是沒問題的。
但出乎人夫意料地是,法院最後認為妻子與外遇對象是不用賠償的,這聽起來真的很不可思議,明明都已經認定有侵害配偶權了,但是為什麼卻不用賠償 呢?實際上是有理由的,前妻跟外遇對象確實是有侵害配偶權,畢竟一起出去旅遊過夜以及親密對話、發生性行為等等的行為真的都非常誇張,絕不是正常人跟朋友會有的互動,因此侵害配偶權成立是沒問題的,而法院判決前妻跟外遇對象不需要賠償的主因在於人夫提告的時間真的太晚了!
人夫是在離婚的同一年就發現妻子在婚姻期間外遇,但是卻隔了快五年才去提告求償,雖然侵害配偶權確實有一個十年的時效規定,也就是在侵害配偶權行為發生起的十年內,要去提告求償,否則就會因此超過時效而無法再捍衛自己的權益;但如果今天的情況是人夫這樣,是受侵害者已經知道了侵害行為時,就得在兩年內提告,否則就會因為時效問題而失去求償的機會。
因此,儘管法院認定前妻與男同事的行為是有侵害配偶權的,但既然已經超過時效規定,就算真的是有外遇、有侵害配偶權,也會因為罹於提告時效而遭到駁回,所以在時間上大家一定要注意,否則真的會因為沒有注意時效的問題而造成自己明明受到損害,卻無法像加害者取得任何的賠償,無法去成功捍衛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