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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後,覺得對方沒事就能直接離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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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發生後,覺得對方沒事就能直接離開嗎?

     

    有一名男騎士騎車與一名婦人發生擦撞,兩人皆摔車受傷,然而,男騎士在發生車禍後,並沒有報警或是叫救護車處理,而是看了與他擦撞的婦人後,感覺對方應該沒有什麼事,就扶起倒地的機車離開車禍現場,還好有民眾看到車禍發生並協助拍照存證、報警,警方才找到這名跑走的男騎士,將其移送法辦。

     

     

    刑法第185-4條中就有規定,假如駕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受傷而逃逸,將會面臨到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刑期,若是導致重傷或死亡,甚至得面臨最重七年的刑責,不過要成立刑法肇事逃逸罪的要件共有幾項,需要都符合才會成立,要件分別有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造成他人傷亡以及逃逸,而所謂肇事逃逸重點在於發生交通事故後卻沒有報警處理或是沒有留下任何聯絡資訊就離開。

     

     

    開頭的新聞中,男騎士確實是有騎乘機車並且跟另一名騎車的婦人擦撞導致兩人都摔車受傷,而車禍發生後他只是看了一下就離開,沒有跟對方確認狀況、留下聯絡資訊,也沒有報警叫救護車處理,基本上這樣對對方不聞不問的情況就很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的肇事逃逸罪。

     

     

    那假如是自己開車自撞發生車禍,並沒有影響他人,這樣的話是不是就可以直接離開現場呢?

     

     

    假如你是自撞的車禍,並沒有造成他人受傷或是死亡,僅有符合駕駛交通工具以及逃逸兩個要件,基本上是不會成立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然而,這並不代表你就能開車直接離開喔!因為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中也有對這樣的情況做出相關規定,假如你開車肇事,並沒有造成他人傷亡的話,一樣要依照規定處置,也就是要報警處理,若沒有報警處理的話,就可能會被開罰三千元的罰鍰。

     

     

    發生車禍報警不只是保障與您發生車禍的對方,同時也是對你自己的保障,由警方來處理並拍照存證,後續才能準確鑑定肇責,你才能以此來請求賠償,因此無論是車禍情況如何都應該要先待在現場,而不是只看一眼或是只確認一下就離開,這樣才能避免後續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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